一、理论" />
法学,又称法律学、法律科学,是以法律、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,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,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。
一、理论法学
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、基本原理、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。
注: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,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。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、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,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。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,那诸如立法学、法社会学、法解释学、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。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。
二、应用法学
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、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。
注: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,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,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,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。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,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,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。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,如宪法学、民商法学、刑法学、程序法学等等,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,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。
三、历史法学
即专门研究法、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。
注: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,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(即论从史出),也包括应用内容(即古为今用、推陈出新)。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、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,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、内容、形式、特点及其产生、发展、消亡的规律等。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、中外法律思想史学、法学史学。
四、综合法学
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。
注: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:其一,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;其二,理论、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,而是三者兼容并包。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。同时也包括立法学、法社会学、法解释学、比较法学、国际法学等。
教学分科
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,主要有:
①理论法学,又称基础法学。研究法的基本概念、原理和规律。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(简称法理学)。
②法律史学。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。
③国内法学。指一国各部门法学,包括宪法学、行政法学、民法学、经济法学、劳动法学、环境法学、刑法学、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。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,因此,在国内法学体系中,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。
④国际法学。包括国际公法学、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。
⑤立法学。研究立法原则、规划、立法体制、立法风格、立法程序、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、立法评价等问题。
⑥法律解释学。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,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。河南成人高考报名中咨询电话:18569993752。
⑦法社会学。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、实行和效果等问题。
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。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(或特定地区)法律(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,外国法之间)的比较研究。因此,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。
⑨法学和自然科学、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。如科技法学、法医学、司法鉴定学、司法精神病学、法律统计学等。
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,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。而在各分科中,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。
主干课程
毕业论文(设计)、大学英语(统考)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、法律逻辑学、法律文书、国际经济法学、国际私法学、国家司法考试指南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、婚姻家庭继承法、计算机应用基础、计算机应用基础(统考)、科技法学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、立法学、民法学、侵权行为法、商法学、税法学、司法实务、物权法、现代远程学习概论、学位英语、英语2(新录)、英语3(新录)、英语4(新录)、证据法学、证券法、政治经济学、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等。
就业
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、政府机关、律政机构、公证部门、企业法务人员、金融领域、新闻出版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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